刘忠旺等1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7月31日下午,北海中院依法公开宣判刘忠旺等17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海中院判处刘忠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分别判处 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9年至2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忠旺纠集招揽宗族成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合浦县公馆镇、廉州镇一带,通过开设赌场及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的方式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07年,以刘忠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并在打死竞争对手郭晓露后将组织势力发展至北海市城区; 2016年,刘忠旺出资5万元成为北海市刘氏宗亲会的会长,利用宗亲会扩大组织影响力。
该犯罪组织较为稳定,成员较为固定且超过20人,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刘忠旺是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发展了陈柏如、陈贤杰等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陈柏如负责管理赌场收益及在赌场工作的“马仔”;陈贤杰、吴俊霖等四人按照刘忠旺的授意带领手下“马仔”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刘良琪直接管理大汉酒庄据点。
该犯罪组织为了聚敛钱财、排除异己、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大肆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开设赌场6起、寻衅滋事4起、故意伤害3起、窝藏和妨害作证各1起、敲诈勒索1起,并实施行政违法案件2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致1人死亡,多人轻伤;经营足浴城、酒吧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聚敛钱财达400万元以上。该组织在合浦县城、北海市区称霸一方,致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破坏和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
刘忠旺等1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被告人刘存余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刑期。
陈震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陈震等6人恶势力团伙为追讨所发放的高利贷及个人债务,在北海市区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7月30日上午,海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
6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刘必群等21人涉黑团伙案漏犯李庆宁一审宣判
7月31日,合浦县人民法院通过“云庭审”对刘必群涉黑团伙案漏犯李庆宁进行公开 宣判。
法院判决
以被告人李庆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庆宁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岑奇才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7月31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岑奇才、韩智等7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及符世明、陈林彬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
被告人 岑奇才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韩智、马万远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二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海市首例“套路贷”案件。
来源:北海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