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Q211632),报告显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的调制鲜湿米粉(调制榨粉)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因涉检商品标注为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C21450000622232336 |
样品名称 |
调制鲜湿米粉(调制榨粉) |
生产日期 |
2021-11-18 |
型号规格 |
7kg/托 |
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白班在其公司内生产了360托调制鲜湿米粉(调制榨粉),规格为7kg/托,其中324托供应给了101家“三品王”的直营和加盟店,送荔园山庄抽样6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8托,剩余的22托未能售出,已交给养猪场按粉头作废处理。因召回时间距销售时间较长,且由于调制鲜湿米粉保质期短,仅有24小时的保质期,故该批次产品无法召回。经抽检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调制榨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DBS 45/050-2018《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类米粉》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生产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调制鲜湿米粉(调制榨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处罚〔2022〕75号: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伍拾玖元叁角肆分(¥559.34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伍佰伍拾玖元叁角肆分(¥50559.34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是装米粉的塑料托在消毒环节未得到彻底消毒,亦不能排除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其他因素造成。
整改情况:严抓生产过程的器具、人手以及米粉塑料托的消毒工作,在源头控制好微生物指标,全力避免产品微生物超标。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1年11月2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Q211632),报告显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的调制鲜湿米粉(调制榨粉)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因涉检商品标注为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调制鲜湿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1月18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对其所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调制榨粉)(产品标准号:DBS 45/050、规格型号:7kg/托)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SQ211632),检验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 45/050-2018《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类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11月2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SQ211632),于2021年12月1日到广西三品王米粉生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每日分两班(夜班和白班)生产调制鲜湿米粉(调制榨粉),本次抽检不合格的调制鲜湿米粉(调制榨粉)(7kg/托)为2021年11月18日白班生产,共计生产360托,其中324托供应给了101家“三品王”的直营和加盟店,送荔园山庄抽样6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8托,剩余的22托未能售出,已交给养猪场按粉头作废处理。
(三)产品控制情况: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及出厂检验,对产品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分析,针对可能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地方进行整改。该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发出《召回公告》,因召回时间距销售时间较长,且由于调制鲜湿米粉保质期短,仅有24小时的保质期,故该批次产品无法召回。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