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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一国企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受贿210万获刑

  利用在国有企业身兼数职、大权在握的便利,为工程承包商给予特殊关照,现年52岁的叶某因受贿21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在担任钦州市河东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钦州市开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照唐某承建的河东公司和房开公司作为业主的相关工程项目,共多次收受唐某赠与的好处费合计210万元。其中包括2007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唐某用广西钦州市某投资公司的名义,按每月发工资的形式送给叶某的好处费共计23.5万元。

  另查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某家属代其退出部分受贿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叶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叶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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