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在担任钦州市河东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钦州市开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照唐某承建的河东公司和房开公司作为业主的相关工程项目,共多次收受唐某赠与的好处费合计210万元。其中包括2007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唐某用广西钦州市某投资公司的名义,按每月发工资的形式送给叶某的好处费共计23.5万元。
另查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某家属代其退出部分受贿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叶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叶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