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7至2011年间,被告人连友农利用职务(2006年8月至2011年8月连友农先后担任北海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审批、人事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邱云海、杨国合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49.750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友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9.7504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友农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连友农简历
连友农,男,汉族,1953年12月生,山西襄垣人,198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研究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1969年1月参加工作,1998年9月至2002年10月,任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2年10月至2006年8月,历任玉林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
2006年8月至2011年8月,任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任自治区旅游局党组书记;
2013年1月,任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
2016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3月,因涉嫌受贿被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