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提出财政支持政策的目标任务。强调必须结合广西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范畴,将过去简单“养人”的财政支出政策逐步转变为“办事”的支持方式,并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重点加大“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投入。
二是明确规定对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保障和支持。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行政单位的预算方式予以全额经费保障。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单位性质分别给予不同的财政支持,提出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的形式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予以支持。对已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再供给经费。建立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制度。
三是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明确了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和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全面规范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涉及的一系列财务行为。包括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改建、转制中涉及财务经费指标、资产划转的具体流程、各方主体的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